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7643號
TPEV,105,北簡,7643,201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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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643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陳孟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阿治邱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6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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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