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鄭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元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使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57,2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