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2年度,133號
NTEV,102,埔小,133,2013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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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鄭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元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使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57,2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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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使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