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司投簡調字,102年度,89號
NTEV,102,司投簡調,89,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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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益泉、蕭陳採茶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益泉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99,484元, 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蕭益泉之被繼承人蕭宇死亡後,相 對人蕭益泉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卻因積欠聲請 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聲請人追索,遂就被繼承人蕭宇所 遺有之南投縣名間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 ,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蕭陳採茶協議分 割遺產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蕭陳採茶, 致相對人蕭益泉均未分得。相對人蕭益泉將應繼承被繼承人 蕭宇之遺產權利無償移轉與相對人蕭陳採茶,使自身限於無 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就相對人間於 民國102年9月4日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地政事 務所所為之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遺產分割 協議,而遺產分割協議為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而就繼承之遺 產互為協議而為分割,其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法律行 為,不容債權人撤銷之,又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 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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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