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2年度,393號
PDEV,102,斗補,393,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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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93號
原   告 何進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昆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2,28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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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