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2年度,362號
PDEV,102,斗補,362,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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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勳高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豈陳瑱諭康美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康豈陳瑱諭康美珍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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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