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2年度,344號
PDEV,102,斗補,344,201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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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秋玄
      阮文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悌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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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