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2年度,12671號
TPPP,102,鑑,12671,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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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671 號
被付懲戒人 黃龍德
邵國寧
張俊寧
李傳國
畢家俊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

主 文
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貳年。黃龍德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被彈劾人行政院衛生署(現已升格為衛生福利部,下 稱衛生署)嘉義醫院(下稱嘉義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黃龍德 、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邵國寧、臺北醫 院(下稱臺北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張俊寧、豐原醫 院(下稱豐原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李傳國、新北市 立聯合醫院(下稱新北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畢家俊 ,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之現金 ,嚴重戕害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查被彈劾人黃龍德係嘉義醫院前醫師兼院長、邵國寧係彰化 醫院前醫師兼院長,渠等於擔任衛生署所屬醫院院長期間, 負責綜理各該醫院院務,對於各該醫院醫療器材之請購、招 標比價、議價、驗收,報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財物收支、決 算、會計報告、預算執行有關案件等事項具核定權;被彈劾 人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分別係臺北醫院、豐原醫院及原 臺北縣立醫院前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渠等於擔任科主任期 間,綜理各該科之業務,或於各該科之醫療器材之請購、招 標比價、議價、驗收等事項具擬辦或審核權。
上開醫院院長、科主任均係屬依法任用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受 有俸給之公務人員。竟於各院辦理各該請購之醫療儀器採購 案後,分別收受臺灣愛格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格發公司 )負責人朱旋武及其弟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良材公 司)負責人朱仁武偉信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信公司 )董事兼業務經理林建發淩宇有限公司(下稱淩宇公司) 負責人郭秀東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德公司)負 責人林洽權現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儀器公司)



胡志毅等得標廠商給付或交付之現金,違反公務員官箴,且 嚴重影響機關及公務員之聲譽,其等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如下:
一、被彈劾人黃龍德於嘉義醫院辦理「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 影 X 光機」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新臺幣(下同)68 萬 3,000 元:
(一)被彈劾人黃龍德於 97 年 2 月 12 日至 100 年 4 月 2 日期間,擔任嘉義醫院院長。渠於擔任院長期間,嘉義 醫院於 97 年辦理「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影 X 光機 」之採購,淩宇公司負責人郭秀東、偉信公司董事林建發 與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武之弟朱仁武謀議,由愛格發公 司投標。詎被彈劾人黃龍德於愛格發公司得標後,竟於 98 年 12 月 18 日在渠臺北市○○街住所,收受愛格發 公司負責人之弟朱仁武給付、淩宇公司郭秀東交付現金 68 萬 3,000 元。上開違失事實,被彈劾人黃龍德於偵 查中已自白,並供述:「我願意承認有收到這筆 68 萬 3,000 元,也願意主動交付這 68 萬 3,000 元」【見附 件 1】,且於 100 年 10 月 26 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接受訊問時,當庭繳回不法所 得 68 萬 3,000 元【見附件 2】。
(二)本院於 102 年 6 月 5 日下午第 1 次約詢,被彈劾 人黃龍德未到,繼於 102 年 6 月 25 日時再度約詢, 惟被彈劾人黃龍德仍未到場,經查證結果,約詢通知限時 掛號函件均經被彈劾人黃龍德家屬簽收有案。另本院於 102 年 6 月 21 日以公務電話紀錄向被彈劾人黃龍德查 證有關辦理多功能數位式遙控透視攝影 X 光機採購案之 實情,據其表示:「為求儘早被釋出,對檢察官要起訴內 容都自白承認。後來有向律師反映起訴書內容有些不正確 ,但對於實際收取廠商多少金額亦已不復記憶」【見附件 3 】。
(三)綜合上開證據,可堪認定被彈劾人黃龍德於辦理多功能數 位式遙控透視攝影 X 光機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 之現金 68 萬 3,000 元。
二、被彈劾人邵國寧於擔任彰化醫院院長期間辦理醫療儀器採購 案之違失事證:
(一)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彰化醫院辦理「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 系統 PACS 建置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現金 138 萬元:
被彈劾人邵國寧於 93 年 1 月 27 日至 98 年 12 月 15 日期間,擔任彰化醫院院長。彰化醫院於 97 年辦理



「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系統 PACS 建置案」,由愛格發 公司得標。詎被彈劾人邵國寧於決標後,竟於 97 年 1 月 26 日在臺北市北投天母地區隨意鳥地方餐廳,收受愛 格發公司朱旋武給付、林建發交付 138 萬元。上開違失 事實,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偵查中已自白,並承認「(問: 愛格發公司在得標上開 PACS 採購案後,有無透過任何人 士支付給你任何好處?)我的印象中應該是有的,但是時 間點我不確定」、「(問:你與林建發朱旋武是否在 97 年 1 月 26 日相約至臺北市北投區天母地區隨意鳥 地方餐廳餐敘?)有,日期不確定,但我曾經跟林建發朱旋武唐高駿一起用晚餐,當天晚上我們在餐廳用餐完 畢,林建發將謝金裝進袋子交給我,跟我說謝謝,因為他 是跟朱旋武一起來的,所以我知道是為了什麼案子而來」 、「我忘記詳細的金額,我對於朱旋武說裡面裝有 138 萬元沒有意見」等語【見附件 4】。
(二)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彰化醫院辦理「電腦及數位 X 光偵測 儀(CR、DR)租用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現金 150 萬元:
彰化醫院於 97 年辦理「電腦及數位 X 光偵測儀(CR、 DR)租用案」,由愛格發公司得標。詎被彈劾人邵國寧於 決標後,竟於 97 年 3 月 8 日在渠臺北市○○區住處 ,收受愛格發公司朱旋武給付、林建發交付 150 萬元。 上開違失事實,被彈劾人邵國寧於偵查中已自白,並承認 「(問:林建發 97 年 3 月 8 日到你的住處找你並交 付款項時,是否表示是 CR、DR 的謝金?)是」、「(問 :是否有印象林建發當時交付多少金額給你)好像是 150 萬元」等語,且於偵查中已自動繳回兩項採購案之犯罪所 得共 288 萬元【見附件 4】。
(三)本院於 102 年 5 月 23 日下午第 1 次約詢,被彈劾 人邵國寧未到,繼於 102 年 6 月 25 日時再度約詢, 惟被彈劾人邵國寧仍未到場,經查證結果,約詢通知限時 掛號函件均經被彈劾人邵國寧家屬簽收有案。又本院於 102 年 6 月 21 日以公務電話紀錄向被彈劾人邵國寧查 證有關辦理「醫療影像擷取儲存傳輸系統 PACS 建置」及 「電腦及數位 X 光偵測儀(CR、DR)租用案」採購案之 實情,據其表示:「對起訴內容皆向檢察官自白懺悔、在 法官面前也都坦承,目前靜待司法判決。」【見附件 5】(四)綜合上開證據,可堪認定被彈劾人邵國寧於辦理前述 2 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 288 萬元。三、被彈劾人張俊寧於擔任臺北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療儀



器採購案之違失事證:
(一)被彈劾人張俊寧於臺北醫院辦理 97 年至 100 年度醫學 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合約」及「更換管球」案決標後, 收受得標廠商 64 萬 2,905 元:
被彈劾人張俊寧於 89 年 7 月 11 日至 100 年 7 月 21 日期間,擔任臺北醫院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該院於 91 年間向宜德公司採購醫學斷層掃描儀乙組,迄 96 年 度開始,由放射科分年提出各年度後續維護保養該項設備 之勞務採購需求,再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分別於 96 年 11 月 28 日、98 年 1 月 23 日、同年 12 月 31 日及 100 年 1 月 7 日由宜德公司以平底價得標。另該院因 電腦斷層掃描儀內管球故障、損壞,遂由放射科於 99 年 間提出請購需求,該院於 99 年 2 月 9 日亦以限制性 招標方式由宜德公司以平底價決標。詎被彈劾人張俊寧於 決標後,分別於 97 年 1 月 22 日、98 年 3 月 10 日、99 年 3 月 8 日及 100 年 1 月 7 日左右, 在臺北市○○○路○○○○路口附近,收受宜德公司負責 人林洽權給付之 11 萬 4,286 元、10 萬 4,762 元、 31 萬 8,857 元及 10 萬 5,000 元,合計收受 64 萬 2,905 元。此據本院 102 年 4 月 18 日約詢時,被彈 劾人張俊寧之說明內容可證,渠說明略以:「(問:據你 於 100 年 7 月 20 日在調查局新北市調處表示:『電 腦斷層掃瞄儀維護合約部分的回扣金額部分我沒有去點收 ,但都是 10 萬出頭沒有錯,對於林洽權所說的數字我沒 有意見』,該段記載內容,是否實在?)他有陸陸續續與 我約見面,交付地點的人多,我不可能去算。且這種錢, 拿回來後,大致上看一看就放在抽屜中,我不會去算」可 證【見附件 6】。
(二)被彈劾人張俊寧於放射科使用顯影劑後,收受廠商按使用 數量計算之回扣現金 92 萬 5,018 元:
宜德公司於 97 年得標衛生署臺北醫院辦理之「行政院衛 生署北區聯盟所屬醫院藥品採購乙批」採購標案其中之第 8 品項「Omnipaque300mg/ml 100ml」 、第 9 品項「 Omnipaque300mg/ml 10ml」及第 10 品項「 Omnipaque350mg/ml 100ml 」,以及 99 年 7 月 12 日 得標「臨購藥品」標案之第 11 品項「Omnipaque-300」 及第 12 品項「Omnipaque-350」 ,均為電腦斷層掃描儀 及核磁共振儀器等放射科所需使用之顯影劑。由於宜德公 司之銷貨數額取決於臺北醫院放射科使用該公司顯影劑之 數量,林洽權遂向被彈劾人張俊寧請託多使用該公司之顯



影劑。且自 97 年 2 月起,約每 2 個月按臺北醫院使 用前開顯影劑之數量計算,交付現金予被彈劾人張俊寧, 被彈劾人張俊寧同意幫忙後,竟陸續於 97 年 2 月 27 日收受宜德公司交付之 2 萬 8,246 元、同年 5 月 2 日收受 2 萬 6,776 元、7 月 2 日收受 5 萬 4,882 元、8 月 29 日收受 3 萬 1,120 元、11 月 4 日收 受 4 萬 4,984 元、98 年 1 月 5 日收受 4 萬 1,872 元、同年 2 月 27 日收受 2 萬 9,396 元、4 月 30 日收受 4 萬 4,693 元、6 月 30 日收受 5 萬 2,973 元、8 月 31 日收受 2 萬 8,973 元、10 月 30 日收受 7 萬 4,720 元、99 年 1 月 3 日收受 3 萬 8,400 元、同年 3 月 1 日收受 5 萬 6,949 元、4 月 30 日收受 5 萬 6,506 元、6 月 30 日收受 6 萬 7,356 元、8 月 30 日收受 9 萬 3,455 元、10 月 28 日收受 7 萬 3,687 元及 100 年 1 月日收受 8 萬 30 元,亦即從 97 年 2 月至 100 年 1 月計收 取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92 萬 5,018 元。上開違失事實, 有被彈劾人張俊寧於 102 年 4 月 18 日在本院約詢筆 錄可證,渠於約詢時稱:「(問:按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 權之弟林弘銘提供新北市調處之資料,在 97 年 2 月至 99 年底,你開立顯影劑(Omnipaque) 後,即予你回扣 ,2 個月結算 1 次,共支付給你 92 萬 5,018 元,是 否實在?)不實在,沒有繳這麼多給我」、「(問:顯影 劑 2 個月結算 1 次,合理嗎?)我是被動的,不知道 合理或不合理」、「(問:你收了錢?)我承認,但廠商 做廠商的事,我做我做的事」【見附件 6】。
(三)被彈劾人張俊寧對於上揭違失事實,於偵查中已自白,並 自動繳回犯罪所得 342 萬 9,923 元,有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收費處送臺灣銀行公庫部支票清單可證【見附件 7】 。按被彈劾人張俊寧於本院約詢時陳稱,實際收受宜德公 司林洽權交付之現金與桃園檢察署起訴書認定之金額有落 差。桃園地檢署起訴書列載之犯罪所得,尚有渠於 91 年 7、8 月間,即曾於宜德公司得標「醫學斷層掃描儀乙組 」且裝機完成後,2 次收受林洽權分別交付之現金 93 萬 1,000 元,合計 186 萬 2,000 元(因該違失行為終了 之日距衛生署移送本院審查時已逾 10 年,不列入彈劾範 圍)【見附件 8】,不計是項金額,被彈劾人張俊寧於 97 至 100 年度分年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 4 項維護保養合約、99 年之管球採購案,以及顯影劑等案 之現金 156 萬 7,923 元,與桃園地檢署認定之金額相



符合。
四、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擔任豐原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醫療儀 器採購案之違失事證:
(一)被彈劾人李傳國於豐原醫院辦理「X 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 傳輸系統(簡稱 PACS)」 建置,與辦理 93 年「PACS 第 2 期擴建計劃」、94 年「PACS 第 3 期擴充計劃 」及「PACS 系統維護保養」,以及 97 年「第 1、2 期 PACS 系統維護保養案」等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 之現金約幾萬元(金額及交付地點已不記得了): 1、被彈劾人李傳國於 91 年 1 月 1 日至 100 年 10 月 18 日期間,擔任豐原醫院放射科醫師兼科主任。該 院於 90 年底規劃辦理「X 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傳輸系 統(簡稱 PACS)」 ,由宜德公司得標承作,後續於 93 年辦理「放射線科 PACS 第 2 期擴建計劃」、94 年辦理「PACS 系統維護保養」及「PACS 第 3 期擴 充計劃」、97 年辦理「第 1、2 期 PACS 系統維護保 養案」,均由放射科提出請購需求,再以限制性招標方 式由宜德公司得標承作。詎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前述標案 決標後,竟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2、上開違失事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偵查中已自白,渠於 100 年 10 月 6 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 查時供述:「宜德公司得標承攬署立豐原醫院放射科採 購案件後,大多會給我回扣,這些標案包括斷層掃描儀 、數位彩色超音波、及相關系統的保養、X 光管球等零 件的採購案等約有 10 餘件,但回扣金額及回扣比例我 已經不太記得了」、「針對這 2 個標案(即 93 年辦 理『放射線科 PACS 第 2 期擴建計劃』、94 年辦理 『PACS 第 3 期擴充計劃』),林洽權應有給我回扣 ,但回扣金及交付地點已經不記得了」、「林洽權應該 有給我 PACS 第 2 期及第 3 期的回扣」、「(94 年辦理『PACS 系統維護保養』)林洽權親自或委託宜 德公司業務交付現金,但金額及交付地點已經不記得了 ,印象中應該只有幾萬元而已」【見附件 9】;另被彈 劾人李傳國於桃園地檢署接受偵訊,供稱:「這 2 個 案子(即 93 年辦理『放射線科 PACS 第 2 期擴建計 劃』、94 年辦理『PACS 第 3 期擴充計劃』),只 能確定他們按照禮數有送賄賂給我,但金額我不記得了 。…我對金額有疑問,我確實有收受的賄賂,但我沒拿 那麼多錢」。另本院於 102 年 6 月 21 日以公務電 話紀錄向被彈劾人李傳國查證,據表示:起訴的案件中



,我只對於 91 年辦理之「X 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傳輸 系統」印象較深刻,因為金額比較大,我確實有收【見 附件 10】 (註:因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距衛生署移送本 院審查時已逾 10 年,不列入彈劾範圍)。
(二)被彈劾人李傳國於豐原醫院 94、96 及 97 年辦理「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案」及 95、96 年辦理「GE 高 熱容量 X 光管球 1 顆」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 之現金約 43 萬元:
1、豐原醫院於 91 年間採購醫學斷層掃描儀,得標廠商亦 為宜德公司,後續再由放射科提出該項設備 94 年、96 年及 97 年之「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勞務採購需 求,另 95 年、96 年由放射科提出「GE 高熱容量 X 光管球」之採購需求,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宜德公司 得標,詎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前述標案決標後,亦收受宜 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2、上開違失事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偵查中已自白,渠於 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承認:94 年、 96 年及 97 年辦理「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案 」,各約收取廠商交付之現金 5 萬元;95 年及 96 年辦理「GE 高熱容量 X 光管球 1 顆案」,各收受 廠商交付之現金 14 萬元【見附件 9】;另被彈劾人李 傳國於桃園地檢署接受偵訊,供稱:「這 5 個案子( 即 94 年、95 年及 96 年辦理『GE 電腦斷層掃描儀 維護保養案』、95 年及 96 年辦理『GE 高熱容量 X 光管球 1 顆案』)因為是前面電腦斷層掃描儀的後續 維修跟更換零件,所以是原先的廠商得標,他們有給我 禮數,但金額沒有像林洽權講的那麼高」【見附件 10 】。
(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豐原醫院 92 年間辦理「數位彩色超音 波」採購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約 10 萬元 :
1、豐原醫院於 92 年間採購之「數位彩色超音波」,亦係 由放射科提出需求及制訂規格,仍係由宜德公司得標。 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決標後,亦收受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 權交付之現金。
2、上開違失事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偵查中已自白,渠於 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承認於 92 年間 辦理「數位彩色超音波」驗收後,收受約 10 萬元【見 附件 9】;嗣於桃園地檢署接受偵訊,供稱:「『數位 彩色超音波』GE 得標後,有拿給我錢,但金額沒有那



麼高」【見附件 10】 。
(四)被彈劾人李傳國於放射科使用顯影劑後,收受廠商按使用 數量計算回扣之現金約 24 萬 3,000 元:
1、豐原醫院 97 年及 99 年分別辦理「97 年臨購藥品 1 批」、「99 年度第 1 次臨購藥品 1 批」兩項採購 案,用以購買電腦斷層掃描儀所需之顯影劑,林洽權為 促使豐原醫院增加使用宜德公司得標之顯影劑,遂自 98 年 2 月 27 日,按豐原醫院使用前開顯影劑之數 量計算回扣,交付現金予被彈劾人李傳國,詎被彈劾人 李傳國竟收受林洽權交付之現金。
2、上開違失事證,被彈劾人李傳國於偵查中已自白,渠於 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承認「顯影劑之 回扣,從 98 年 10 月至 100 年 1 月,宜德公司給 予之現金約 24 萬 3,000 元」【見附件 9】;另被彈 劾人李傳國於桃園地檢署接受偵訊,供稱:「藥品部分 ,在 98 年 2 月至 98 年 11 月間是按月給我禮數, 我也有拿錢,後來是因為我的辦公室遷移,他們就比較 少給我賄賂」【見附件 10】 。
(五)證人林洽權於偵訊中結證稱:「(問:數位彩色超音波部 分,你是否有參與投標?)得標後,我有給李傳國賄賂, 金額約是 14 萬左右」、「(問:『放射線科 PACS 第 2 期擴建計畫案』採購案,是否有參與?)以 988 萬元決 標,後來給李傳國約 29 萬元」、「(問:94 年 1 月 24 日公告辦理『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案』,是否有 參與該採購案?)也有給李傳國賄款,…,金額約在 10 萬 4,762 元」、「(問:94 年 1 月 24 日公告辦理 『PACS 系統維護保養案』,你是否參與署立豐原醫院該 採購案?)驗收後,我有交給李傳國 8 萬元」、「(問 :94 年間公告辦理『PACS 第 3 期擴充計畫』採購案 ,你是否有參與?)決標後於 94 年 10 月至 11 月間, 我有拿了 35 萬給李傳國」、「(問:95 年間辦理『GE 高熱容量 X 光管球』採購案,你是否有參與?)驗收後 ,我有交付 19 萬餘元給李傳國」、「(問:96 年 1 月 24 日公告辦理『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採購 案,是否有參與?)標得該案,我給李傳國 10 萬餘元賄 款」、「(問:96 年辦理『GE 高熱容量 X 光管球』 採購案,是否有參與?)驗收後給李傳國 14 萬元」、「 (97 年間)『GE 電腦斷層掃描儀維護保養』、『第 1 、2 期 PACS 系統維護保養』兩案子合併議價,一起給李 傳國 16 萬元」。【見附件 11】 (合計約 155 萬



4,762 元)
(六)查衛生署於 102 年 1 月 18 日召開 102 年人事甄審 考績委員會第 2 次會議,按被彈劾人李傳國之答辯資料 ,渠表示:「本人雖然曾收受廠商林洽權的金錢贈與,但 在金額與次數上都有相當大的落差」【見附件 12】 。另 本院於 102 年 4 月 11 日下午第 1 次約詢,被彈劾 人李傳國未到,繼於 102 年 6 月 5 日時再度約詢, 惟被彈劾人李傳國仍未到場,經查證結果,約詢通知限時 掛號函件均經被彈劾人李傳國家屬簽收有案,可見本院已 善盡調查能事。又本院於 102 年 6 月 24 日以公務電 話紀錄向被彈劾人李傳國查證上開各項採購案決標後,收 受廠商給付現金之實情,但渠多答以「不清楚」、「印象 模糊」等語。【見附件 13】
(七)被彈劾人李傳國雖規避本院之約詢,且對於收受之金額, 言詞閃爍、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但綜合上開渠對於衛生 署考績會之答辯說明及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證之渠於 法務部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承認收受得標廠商交付之現金 合計約達 77 萬 3,000 元,以及證人林洽權於檢察官訊 時之證詞,被彈劾人李傳國收受林洽權交付現金數額雖欠 一致,但其收受得標廠商交付現金之事實,足堪認定屬實 。
五、被彈劾人畢家俊於擔任原臺北縣立醫院放射科主任期間辦理 醫療儀器採購案之違失事證:
(一)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原臺北縣立醫院辦理「64 切電腦斷層 掃描儀租賃 1 式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180 萬元:
被彈劾人畢家俊於 83 年 9 月 1 日至 100 年 9 月 2 日期間,擔任原臺北縣立醫院放射科主任。該院於 97 年間辦理「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 1 式」案,由被 彈劾人畢家俊訂定規格。該案因代理美國奇異(GE)品牌 儀器的博洽股份有限公司對規格提出疑義,遂公告不予開 標。嗣經被彈劾人畢家俊修改需求規格後,於 97 年 12 月 11 日辦理開標,由愛格發公司得標。詎被彈劾人畢家 俊於決標後,竟於同月 18 日在原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 大門口對面林建發車上,收受愛格發公司負責人之弟朱仁 武交付現金 180 萬元,陸續用於結清現金卡借款、信用 卡費,再於不同日期以每筆 10 萬元之方式,使用 ATM 自動櫃員機分批存入帳戶。此據本院 102 年 6 月 5 日約詢時,被彈劾人畢家俊之說明內容可證,渠說明略以 :「(問:你於 100 年 9 月 20 日在調查局新北市調



處表示:「我在臺北縣立醫院『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 賃 1 式案』有收受林建發轉交的賄款新台幣 180 萬元 ?)我都承認」、「(問:確定有收 180 萬元?)承認 」、「(問:『64 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 1 式案』後 ,收取林建發轉交朱旋武給予你的 180 萬元後,即陸續 結清萬泰銀行約 30 萬元現金卡借款、花旗銀行約 20 萬 元現金卡借款、萬泰銀行、元大銀行及復華銀行各約 10 餘萬元(總計 40 餘萬元)信用卡費後,又於不同日期以 每筆 10 萬元之方式,使用 ATM 自動櫃員機分批存入聯 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號及中國信託營 業部帳號 0000-00-00000-0-0 及 0000-00-0000-0-0 號 等帳戶,是否屬實)都承認」可證。【見附件 14】(二)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原臺北縣立醫院辦理「數位乳房 X 光 兩用影像讀取機案」及「數位化胸部攝影台及影像儲存暨 分析工作站 1 套案」決標後,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32 萬 元:
臺北縣立醫院於 98 年間辦理「數位乳房 X 光兩用影 像讀取機案」及「數位化胸部攝影台及影像儲存暨分析工 作站 1 套案」,被彈劾人畢家俊提出有利於良材公司之 規格,偉信公司林建發告訴被彈劾人畢家俊愛格發公司將 以良材公司名義投標,詎被彈劾人畢家俊於該公司得標後 ,約於 99 年 1 月 25 日收受林建發交付、愛格發公司 負責人朱旋武給付之現金 32 萬元。此據被彈劾人畢家俊 於 102 年 6 月 5 日在本院約詢時稱:「(問:你於 100 年 9 月 20 日在調查局新北市調處表示:『我記得 該 2 標案公告前,林建發告知我良材公司順利得標後會 給我一些好處,其中『數位乳房 X 光兩用影像讀取機 1 台』會給我 15 萬元,至於『數位化胸部攝影台及影像儲 存暨分析工作站 1 套』約 5% 』、『決標後約 10 天左 右,林建發有到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 1 樓放射科主任 辦公室找我,林建發將裝有 32 萬元的牛皮紙袋交給我, 因為事前就已經講好了,所以林建發及我都沒有多說什麼 ,我收下裝有 32 萬元的牛皮紙袋後,林建發就離開了』 ,該段記載內容,是否實在?)都承認」可證【見附件 14】。
(三)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原臺北縣立醫院辦理 97、98 年度 X 光設備年度輻防安全測試後,分別收受廠商交付之 1 萬 元及 2 萬元:
臺北縣立醫院分別於 97、98 年度辦理 X 光設備年度 輻防安全測試時,被彈劾人畢家俊要求林建發協助尋找廠



商進行測試,林建發遂找現代儀器公司胡志毅提供報價並 進行測試,於測試完畢後,被彈劾人畢家俊分別收受林建 發交付 1 萬元及 2 萬元之現金。被彈劾人畢家俊對於 上開事實,坦誠不諱,此據 102 年 6 月 5 日渠接受 本院約詢時承認在卷【見附件 14】 。
(四)上開違失事實,被彈劾人畢家俊於偵查中已自白,並繳回 犯罪所得 32 萬元【見附件 15】 ,且按被彈劾人畢家俊 接受本院約詢時稱:「我們都認罪」、「32 萬元在偵查 中繳回,那 1 萬元及 2 萬元在準備庭時繳回」、「起 訴書的金額,除了 180 萬元我還在想辦法外,其他都繳 回」、「(問:共收受廠商給付 215 萬元,而你於偵查 中繳回 32 萬元,是否屬實?)180 萬元、32 萬元、2 萬元及 1 萬元,總計 215 萬元。」綜合上開證據,可 堪認定被彈劾人畢家俊於辦理上開採購案後,收受得標廠 商給付現金 215 萬元。
六、被彈劾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收受廠商餽贈之 行為,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追加起訴,且經衛 生署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本院審查在案。被彈劾人畢 家俊收受廠商現金之行為,亦經該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有桃 園地檢署 100 年度偵字第 21785 號、22955 號、23722 號、24679 號【見附件 8】及 101 年度偵字第 1122 號【 見附件 16】、71 號【見附件 17】、1121 號【見附件 18 】與第 4753 號、4754 號、4755 號及 4756 號起訴書【 見附件 19】 、行政院衛生署 101 年 12 月 3 日衛署人 字第 1011160991 號函【見附件 20 】及 102 年 1 月 31 日衛署人字第 1021160112 號函暨行政院衛生署公務員 懲戒案件移送書【見附件 21 】在卷可稽。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第 6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 21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 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 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三、承辦 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 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 關係」、第 3 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 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



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 4 點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要 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 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 、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規定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 事項,包括:「(一)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公會 之政策。(二)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之禮物。(三)不可 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
五、被彈劾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於所屬 醫院辦理醫療設備採購案決標後,分別收受得標廠商給付 68 萬 3,000 元、288 萬元、156 萬 7,923 元、77 萬 3,000 元以上(金額未確定)及 215 萬元,渠等明知相關 醫療儀器公司長期投標並承作所屬醫院醫療設備,允應嚴守 分際,卻仍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廠商給付之 現金,違失事證明確。
綜上,被彈劾人黃龍德邵國寧張俊寧李傳國畢家俊於辦理各項醫療儀器採購案後,收受廠商給付之現金,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21 條第 1 款、第 3 款,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等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肆、證據(均影本附卷)
附件 1、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於 100 年 10 月 26 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之筆錄。 附件 2、衛生署嘉義醫院前院長黃龍德於 100 年 10 月 26 日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之筆錄 。
附件 3、監察院 102 年 6 月 21 日與衛生署嘉義醫院前 院長黃龍德聯繫之公務電話紀錄。
附件 4、衛生署彰化醫院前院長邵國寧於 100 年 10 月 27 日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 附件 5、監察院 102 年 6 月 21 日與衛生署彰化醫院前 院長邵國寧聯繫之公務電話紀錄。
附件 6、衛生署臺北醫院放射科前主任張俊寧於 102 年 4 月 18 日接受本院約詢之筆錄。
附件 7、張俊寧繳回不法所得 342 萬 9,923 元證明。 附件 8、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字第 21785 號、22955、23722 號、24679 號及 101 年度偵



字第 4752 號、7257 號對衛生署臺北醫院放射科 前主任張俊寧、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放射科前主任畢 家俊之追加起訴書。
附件 9、衛生署豐原醫院放射科前主任李傳國於 100 年 10 月 6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接受調 查之筆錄。
附件 10 、衛生署豐原醫院放射科前主任李傳國於 100 年 10 月 7 日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訊問筆錄。
附件 11 、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於 100 年 10 月 7 日 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檢察官訊問筆錄 。
附件 12 、衛生署豐原醫院放射科前主任李傳國於衛生署 102 年人事甄審考績委員第二次會議書面陳述資 料。
附件 13 、監察院 102 年 6 月 24 日與衛生署豐原醫院 放射科前主任李傳國聯繫之公務電話紀錄。
附件 14 、新北市聯合醫院放射科前主任畢家俊於 102 年 6 月 5 日接受本院約詢之筆錄。
附件 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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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信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格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淩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