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造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衣冬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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