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寶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怡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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