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710號
CLEV,102,壢簡,710,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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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10號
原   告 吳平娥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宛亭律師
被   告 羅胡生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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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