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預付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2年度,628號
CLEV,102,壢小,628,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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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628號
原   告 新竹縣私立庫奇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彭鈺梅 
被   告 第圖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雪娥
訴訟代理人 陳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預付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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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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