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68號
原 告 李阿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凱婷即大貿輪胎
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