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1268號
SJEV,102,重簡,1268,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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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68號
原   告 李阿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凱婷即大貿輪胎
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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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