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優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媛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利豐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185,43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3,2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2,7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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