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1874號
SJEV,102,重小,1874,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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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87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曾筠筌
原告與被告余宇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271元,應繳第一
審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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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