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蕭雅雯
被 告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80,000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2元,扣除已繳500 元,尚有
22082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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