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36號
原 告 葉志堅
訴訟代理人 焦文成律師
施秉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祥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