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856號原 告 御庭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光瓊被 告 高憲郎訴訟代理人 蘇秀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