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2年度,856號
FSEV,102,鳳小,856,201310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856號
原   告 御庭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光瓊
被   告 高憲郎
訴訟代理人 蘇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