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319號
KSBA,102,訴,319,201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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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陳堅民
 陳家鴻
陳毓彬
陳顯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代 表 人 洪明江
參 加 人 李正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正順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陳堅民陳家鴻陳毓彬陳顯裕等4人以陳 顯裕為申請人分別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102年2月6日申請 被告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確定判決核發 祭祀公業「公號:福德祠」派下全員證明書,經被告以101 年12月27日潮鎮民字第1010016013號函復:「俟各法院均判 決後,再行依確定判決辦理。」等語,並附具第三人李正順 101年10月29日異議書;然因住址誤植遭退回,被告又於102 年2月20日重為送達,原告收受後,不服被告該函之處分, 提起訴願,經屏東縣政府以102年屏府訴字第14號訴願決定 :「訴願駁回。屏東縣潮州鎮公所101年12月27日潮鎮民字 第1010016013號函之行政處分違法。」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請求將訴願決定第一項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被告應 依原告101年10月19日之申請,作成核發祭祀公業「公號: 福德祠」派下全員證明書之行政處分。是本院認為原告所提 訴訟之結果,對第三人李正順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應命李正順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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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