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依瑪麵包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依瑪麵包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67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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