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黃佘月貴即泰發五金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805 元,應繳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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