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林發祥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58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10月9 日上午9 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227 元 ,及其中197,629 元自民國101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如主 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0年3 月2 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於第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循環使用,並應依約繳還,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 計算利息,如被告未 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 告未依約履行,至今尚積欠本金197,629 元、利息3,198 元 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 一覽表、利率變動登記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 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2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計 2,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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