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Fertilizer Co. L
td.)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Nippon Marine Co., Ltd.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訴訟代理人許志勇律師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具 狀人欄係由訴訟代理人蓋章,則原告之訴係由訴訟代理人提 起,至為明確,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提起本件訴訟至今, 迄未提出原告出具之委任狀,則本件訴訟之代理權顯有欠缺 。為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狀,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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