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2年度,64號
KSEV,102,雄救,64,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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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顏正義
代 理 人 陳富勇律師
相 對 人 許子宸
法定代理人 許德信
相 對 人 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除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年金7,200 元,無其他收入及財產,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許聲請人法律扶助,爰依法聲 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2 年度雄補字第1590 號損害賠償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獲准,業據提出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高雄分會審查表等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 所得資料及勞保資料,可知聲請人確無工作,且於101 年度 無任何所得及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釋明其為無資力之人 乙節,應堪認定。而聲請人所為請求,由形式審查非顯無勝 訴之望,亦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雄補字第1590號民事卷宗查 核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由,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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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