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2351號
KSEV,102,雄小,2351,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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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涌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興福
被   告 李庭嘉即庭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2351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下午1 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係人力派遣公司,被告前積欠原告工程款未清償 ,乃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以寫借據之方式記載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又因被告承攬崇仁國宅之板模工 程粗工,原告乃分別於101 年3 、4 月派工予被告,詎被告 未依約於101 年4 月30日前支付派工工資48,788元及借款50 ,000元,且履經催討,均避不見面,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清 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未付款明細、借據、統一發票點工計價 請款表、出勤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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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涌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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