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孫秀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保仁律師
被 告 廖介山即格蒂服飾店
訴訟代理人 林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辯論終結,定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