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保險小字第7號原 告 吳有忠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趙翌芛 郭峻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美玲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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