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2年度,58號
KSEV,102,司雄補,58,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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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銘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竇詩萍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
  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相對
  人應依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2條履行,即應給付服務費百分之
  六(違約金)。依雙方訂立之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上所載,
  本件不動產價額變更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萬元整,故
  本件調解請求給付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計
  算式如下:8,600,000 ×0.06=516,000),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 項,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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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