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張浚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福聚科技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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