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52號
原 告 呂吳紅妹
送達代收人 李易杰
被 告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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