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2年度,417號
FYEV,102,豐小,417,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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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41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訴訟代理人 朱甚珍
被   告 楊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29元,及其中新臺幣43,784元自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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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