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光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18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光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4時20分 」,應更正為「4時36分」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