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470號原 告 林美美被 告 林愛珠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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