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簡字,102年度,4號
KSYV,102,家簡,4,201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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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毅三
上訴人與被告李紀聖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2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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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