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毅三
上訴人與被告李紀聖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2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