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2年度,250號
KSYV,102,家救,250,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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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羅春美
代 理 人 陳惠美律師
相 對 人 柯振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 處辦理之,而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家事事件 法第6條第1項本文、強制執行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請求相對人交付 子女,並聲請訴訟救助,此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 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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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