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30號
原 告 東原化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雪周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金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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