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李英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 市○○區○○○路00號11樓)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報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567 │
│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106 │股票 │1 │100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