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58號
KSDV,102,重訴,258,201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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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邱凱源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蔡明達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伍拾參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蔡明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共同出資購買訴外人綠的生活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綠的公司)30% 股份,由原告持有其中1/3 股 份。據民國90年12月24日綠的公司股東名簿記載,原告持有 股數為609,000 股,股款共計6,090,000 元。92年2 月間綠 的公司將股票發還給各股東,被告具領前述原告之股票後, 未得原告同意無權處分原告持有之股份,將原告股份336,00 0 股出售予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273,000 股出售予 御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獲利500 萬元,足生損害於原告。 另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代原告受領綠的公司發放股東之5 筆 款項,原告應得之款項共計5,616,298 元。總計10,616,298 元,均未交付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履經催討,均未獲置 理。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616,29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 重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有上開行為並已確定。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之卷證資料,核閱綠的公司歷次股東名簿 、會議紀錄、原告綠的公司普通股股票影本、綠得公司股 票明細單,及證人謝佳延、顧正德、張世榮於該案之證言



,與原告主張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自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正。
(二)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 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被告以上述方式侵占原告之10,616,298元款項,係故 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對被 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因其未於知有損害及賠 償義務人時起2 年內行使而時效完成,惟被告因侵權行為 而取得原告所有上述款項,亦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並致原告受有損害,而構成民法第179 條規定之不當得 利,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10,616,298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 年10月14日(卷86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前揭條文及民法第22 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等規定,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5,456 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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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款項名稱 │ 分配日期 │ 股利金額 │
├──┼───────┼──────┼─────────┤
│ 1 │ 預付股東紅利 │ 不詳 │2,385,623元的三分 │
│ │ │ │之一 │
├──┼───────┼──────┼─────────┤
│ 2 │ 預付股東紅利 │92年1月13日 │700,000元的三分之 │
│ │ │ │一 │




├──┼───────┼──────┼─────────┤
│ 3 │ 預付股東紅利 │92年1月29日 │300,000元的三分之 │
│ │ │ │一 │
├──┼───────┼──────┼─────────┤
│ 4 │預收廠商保證金│92年1月 │10,087,650元的三分│
│ │收入 │ │之一 │
├──┼───────┼──────┼─────────┤
│ 5 │92年度股東股息│92年12月25日│1,125,207元 │
│ │紅利 │ │ │
├──┴───────┴──────┴─────────┤
│ 總計金額:5,616,29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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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