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85號
KSDV,102,重訴,185,2013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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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楊自松 
      楊邱淑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矯恆毅律師
      黃青茂律師 
被   告 陳俊宏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關於原告請求扶養費之要件尚有釐清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25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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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