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楊自松
楊邱淑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矯恆毅律師
黃青茂律師
被 告 陳俊宏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關於原告請求扶養費之要件尚有釐清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25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