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55號
KSDV,102,訴,955,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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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鑫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萱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黃桂玲
      黃國祥
共   同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黃國能
參加訴訟人 楊哲乙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董志鴻律師
      李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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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