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楊金花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2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856,999 元(268,333 +194,333 ×2 +10,000×12×
10=1,856,999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