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 告 楊惠朱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林健彥律師被 告 詹良信 詹良坤 詹良直 詹清彬 詹金鳳 蔡詹金株 詹金煥 沈名衿 沈欣儀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琮富 被 告 詹繡翠 詹景翔 共 同特別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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