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08號
KSDV,102,訴,1308,201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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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告 楊惠朱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林健彥律師
被   告 詹良信 
      詹良坤 
      詹良直 
      詹清彬 
      詹金鳳 
      蔡詹金株
      詹金煥 
      沈名衿 
      沈欣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琮富 
被   告 詹繡翠 
      詹景翔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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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