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81號
KSDV,102,訴,1281,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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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茂

被   告 陳萬來
      鄭靜芳
      陳春美
上三人共同 陳建茂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2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春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孫素欣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陳建茂陳萬來鄭靜芳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貳拾伍捌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春美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孫素欣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陳建茂陳萬來鄭靜芳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陳孫素欣於本院 審理中之民國102 年6 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被告陳 春美外均已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2 年司繼字第2390號、2778號案卷查閱無誤, 故被告陳春美提出書狀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核均與首 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2 、7 款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建昌機器廠有限公 司(下稱建昌公司)、陳建茂陳萬來鄭靜芳陳孫素欣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58,805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因陳孫素欣死亡,由其繼承人即被告 陳春美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乃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建昌公



司、陳建茂陳萬來鄭靜芳陳春美應連帶給付原告5,25 8,80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但被告陳春美應 以繼承財產範圍為限負給付責任。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 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 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 一體性,亦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建昌公司先後於101 年11月8 日、101 年12月11日、102 年1 月7 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45 萬元、95 萬元、310 萬元,借款期限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利息按指 標利率即放款基準利率2.88%加碼2.45%計算且按月給付,若 逾期還款,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被告陳建茂陳萬來鄭靜芳及被繼承人陳孫素欣並於102 年3 月5 日 簽訂保證書,就被告建昌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在3 千萬元範 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嗣被告建昌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 現尚欠本金5,258,80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 償,而被繼承人陳孫素欣於102 年6 月20日死亡,由被告陳 春美繼承,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債務。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258,805 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但被告陳春美應以繼承財產範圍為 限負給付責任。
二、被告則辯稱:被告建昌公司確實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三 筆債務未清償,並由其餘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但被告等在 原告公司有數個帳戶,均有存款,原告已自行將各該存款與 被告所負債務加以抵銷,但經被告自行計算之結果,抵銷之 後所餘之債務僅500 餘萬元,原告計算之金額不正確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動撥 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增補綜合授信契約、保證書、利率查詢 、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催告函及回執、債權明細表及沖帳明 細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20頁、第75至79頁),依 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前 揭前詞置辯,然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債權明細表及沖帳明細表 ,可知與被告相關之債務,除本件如附表所示以被告建昌公 司為主債務人之系爭三件債務之外,尚有以訴外人安嘉鋼鐵 有限公司以及以被告陳建茂為主債務人之其他數筆債務,此 點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原告於本案中既僅請求如附表所示之 三筆系爭債務,自不得與其他債務混合計算。今原告已將被



告帳戶裡之存款,如何沖銷各筆帳款,以表列方式詳細記載 ,並表示係先沖銷利息及違約金,其所主張之計算方式自屬 可採;反觀被告則將與本件不相干之債務一併加計,並將各 該帳戶之存款直接沖銷本金,明顯違反民法第323 條抵充順 序之規定,故被告以此錯誤之計算方式辯稱原告所主張之金 額不正確云云,尚不足採。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及 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 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 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 亡而開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2 項亦規定 甚詳。本件被告陳建茂陳萬來鄭靜芳及被繼承人陳孫素 欣既擔任主債務人即建昌公司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且陳 孫素欣已於102 年6 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被告陳春 美外均已拋棄繼承,是被告陳春美陳孫素欣前開債務,自 應於繼承陳孫素欣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償還之責。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陳春美於繼承陳孫素欣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建昌公司、陳 建茂、陳萬來鄭靜芳,連帶給付原告5,258,805 元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附表
┌─┬─────┬─────┬─────┬───┬───────┬───────┐
│編│ 借款金額 │ 尚欠金額 │ 借款期限 │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 違約金起迄日 │
│號│ │ │ │ │ │ │
├─┼─────┼─────┼─────┼───┼───────┼───────┤
│1 │1,450,000 │1,208,805 │自101 年11│5.33% │自102 年4 月8 │逾期6 個月內者│
│ │ │ │月8 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項年利率之│
│ │ │ │102 年4 月│ │。(借款利率依│10% 計算,超逾│
│ │ │ │7 日 │ │現指標利率即基│6 個月部分按左│
│ │ │ │ │ │準利率【季調】│項年利率之20% │
│ │ │ │ │ │2.88%加碼2.45%│計算違約金 │
│ │ │ │ │ │機動計息) │ │
├─┼─────┼─────┼─────┼───┼───────┼───────┤
│2 │950,000 │950,000 │自101 年12│5.33% │自102 年3 月11│逾期6 個月內者│
│ │ │ │月11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項年利率之│
│ │ │ │102 年5 月│ │。(借款利率依│10% 計算,超逾│
│ │ │ │10日 │ │現指標利率即基│6 個月部分按左│
│ │ │ │ │ │準利率【季調】│項年利率之20% │
│ │ │ │ │ │2.88%加碼2.45%│計算違約金 │
│ │ │ │ │ │機動計息) │ │
├─┼─────┼─────┼─────┼───┼───────┼───────┤
│3 │3,100,000 │3,100,000 │自102 年1 │5.33% │自102 年3 月7 │逾期6 個月內者│
│ │ │ │月7 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項年利率之│
│ │ │ │102 年6 月│ │。(借款利率依│10% 計算,超逾│
│ │ │ │6 日 │ │現指標利率即基│6 個月部分按左│
│ │ │ │ │ │準利率【季調】│項年利率之20% │
│ │ │ │ │ │2.88%加碼2.45%│計算違約金 │
│ │ │ │ │ │機動計息) │ │
├─┼─────┼─────┼─────┼───┼───────┼───────┤
│合│5,500,000 │5,258,805 │ │ │ │ │
│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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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