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85號
KSDV,102,訴,1185,201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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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57號
                         1164號
                         1175號
                         1176號
                         1177號
                         1178號
                         1185號
                         1187號
原   告 馬東源 
原   告 侯陳錦治
原   告 洪桂花 
原   告 陳王僻 
原   告 曾郭秀祝
原   告 李邱玉裡
原   告 莊勝富 
兼上七人之
訴訟代理人 藍有福 
被   告 陳 趂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藍有福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馬東源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侯陳錦治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洪桂花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王僻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曾郭秀祝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邱玉裡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莊勝富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八項之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第八項分別於原告藍有福馬東源侯陳錦治洪桂花陳王僻曾郭秀祝李邱玉裡莊勝富分別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元、壹拾捌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伍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參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參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柒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參元、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貳拾伍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102年度訴字第1157號:
被告於民國96、97年間,自任會首,邀集包括原告藍 有福在內多人共組甲、乙、丙等3 組合會(合會會期 、會款、方式、開標時間及地點詳如附表所示,即本 院102 年度第1157號卷第29-31 頁),原告藍有福參 加甲會與乙會。依約定,首期會款由被告取得,其餘 會員則依合會規則投標。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利用各個會員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明知並無 人投標,先後以口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 該期會已由某會員得標,標金均為最低標金新臺幣( 下同)1,000 元(下稱系爭手法)云云,致原告藍有 福陷於錯誤,而交付各該當期會款予被告。嗣因會員 於99年12月5 日至被告住處,發現被告已逃匿無蹤並 聯絡無著,始悉受騙。迄至99年11月止被告已以系爭 手法冒標甲會9 會、乙會16會,致原告藍有福受有1 ,479 ,000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藍有福1,47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102年度訴字第1164號:
被告於96、97年間,自任會首,邀集包括原告馬東源 在內多人共組甲組合會,約定首期會款由被告取得, 其餘會員則依合會之規則投標。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各個會員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明 知並無人投標,先後以口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 佯稱:該期會已由某會員得標,標金均為最低標金1, 000 元云云,致原告馬東源陷於錯誤,而交付各該當 期會款予被告。嗣因會員於99年12月5 日至被告住處 ,發現被告已逃匿無蹤並聯絡無著,始悉受騙。迄至 99 年11 月底止被告已以系爭手法冒標9 會,致原告



馬東源受有559 ,000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馬東源 55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102年度訴字第1175號:
被告於96、97年間,自任會首,邀集包括原告侯陳錦 治在內多人共組甲、乙、丙等3 組合會(同前述), 約定首期會款由被告取得,其餘會員則依合會之規則 投標。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各個會 員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明知並無人投標,先後以口 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由某會員 得標,標金均為最低標金1,000 元云云,致原告侯陳 錦治陷於錯誤,而交付各該當期會款予被告。嗣因會 員於99年12月5 日至被告住處,發現被告已逃匿無蹤 並聯絡無著,始悉受騙。迄至99年11月底止被告已以 系爭手法冒標甲會9 會、乙會16會、丙會3 會,致原 告侯陳錦治受有1 ,688 ,000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侯陳錦治1,688,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求宣告假執行。
(四)102 年度訴字第1176號:
被告於96、97年間,自任會首,邀集包括原告洪桂花 在內多人共組甲、乙等2 組合會(同前述卷第29-30頁 ),約定首期會款由被告取得,其餘會員則依合會之 規則投標。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各 個會員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明知並無人投標,先後 以口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由某 會員得標,標金均為最低標金1,000 元云云,致原告 洪桂花陷於錯誤,而交付各該當期會款予被告。嗣因 會員於99年12月5 日至被告住處,發現被告已逃匿無 蹤並聯絡無著,始悉受騙。迄至99年11月底止被告已 以系爭手法冒標甲會9 會、乙會16會,致原告洪桂花 受有938 ,000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洪桂花93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五)102年度訴字第1177號:
被告於96、97年間,自任會首,邀集包括原告陳王僻



在內多人共組甲組合會(同上述卷第29頁),約定首 期會款由被告取得,其餘會員則依合會規則投標。詎 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各個會員彼此並 不熟識之機會,明知並無人投標,先後以口頭向其他 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由某會員得標,標 金均為最低標金1,000 元云云,致原告陳王僻陷於錯 誤,而交付各該當期會款予被告。嗣因會員於99年12 月5日 至被告住處,發現被告已逃匿無蹤並聯絡無著 ,始悉受騙。迄至99年11月底止被告已以系爭手法冒 標甲會9 會致原告陳王僻受有1 ,046 ,000 元之損 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王僻1,046,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六)102年度訴字第1178號:
被告於96、97年間,自任會首,邀集包括原告曾郭秀 祝在內多人共組甲、乙、丙等3 組合會(同前述), 約定首期會款由被告取得,其餘會員則依合會之規則 投標。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各個會 員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明知並無人投標,先後以口 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由某會員 得標,標金均為最低標金1,000 元云云,致原告曾郭 秀祝陷於錯誤,而交付各該當期會款予被告。嗣因會 員於99年12月5 日至被告住處,發現被告已逃匿無蹤 並聯絡無著,始悉受騙。迄至99年11月底止被告已以 系爭手法冒標甲會9 會、乙會16會、丙會3 會,致原 告曾郭秀祝受有2 ,293 ,000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曾郭秀祝2,293,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求宣告假執行。
(七)102年度訴字第1185號:
被告於96、97年間,自任會首,邀集包括原告李邱玉 裡在內多人共組甲、乙、丙等3 組合會(同前述), 約定首期會款由被告取得,其餘會員則依合會之規則 投標。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各個會 員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明知並無人投標,先後以口 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由某會員 得標,標金均為最低標金1,000 元云云,致原告李邱 玉裡陷於錯誤,而交付各該當期會款予被告。嗣因會



員於99年12月5 日至被告住處,發現被告已逃匿無蹤 並聯絡無著,始悉受騙。迄至99年11月底止被告已以 系爭手法冒標甲會9 會、乙會16會、丙會3 會(原告 李邱玉裡參加之乙會均已得標),致原告李邱玉裡受 有650 ,000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邱玉裡6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八)102年度訴字第1187號:
被告於96、97年間,自任會首,邀集包括原告莊勝富 在內多人共組甲、丙等2 組合會(同上述卷第29、31 頁),約定首期會款由被告取得,其餘會員則依附表 一之規則投標。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 用各個會員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明知並無人投標, 先後以口頭向其他互助會之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 由某會員得標,標金均為最低標金1,000 元云云,致 原告莊勝富陷於錯誤,而交付各該當期會款予被告。 嗣因會員於99年12月5 日至被告住處,發現被告已逃 匿無蹤並聯絡無著,始悉受騙。迄至99年11月底止被 告已以系爭手法冒標甲會9 會、丙會3 會,致原告莊 勝富受有777 ,000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莊勝富777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主張並無爭執,但伊無財產可賠償原告 云云置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 本件被告同一,且原告均因參加被告之合會而涉訟,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2 項規定一併裁判,合 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合會會單及被告經刑 事判決確定之裁判書(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433號 )為證,被告對此復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均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 告給付主文第1 至第8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核 屬有據,均應准許。
四、原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分別 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附表一
┌──┬─────┬────┬────┬────┬──────┬────┐
│會別│起迄時間 │會數 │每會金額│內、外標│開標時地 │標息 │
├──┼─────┼────┼────┼────┼──────┼────┤
│甲會│97.3.10 │46會(每│10,000元│內標 │每月10日13時│最低標息│
│ │ 至 │3個月加 │ │ │在陳趂位於高│1,000 元│
│ │99.12.10 │開1次, │ │ │雄市○○區○│ │
│ │ │即2、5、│ │ │○○路000 巷│ │
│ │ │8、11月 │ │ │0 弄0 號住處│ │
│ │ │) │ │ │開標(加標部│ │
│ │ │ │ │ │分則為每月25│ │
│ │ │ │ │ │日) │ │
│ │ │ │ │ │ │ │
├──┼─────┼────┼────┼────┼──────┼────┤
│乙會│96.5.5 │62會(每│10,000元│內標 │每月5日在上 │同上 │
│ │ 至 │3個月加 │ │ │開住處開標(│ │
│ │100.2.5 │開1次, │ │ │加標部分則為│ │
│ │ │即1、4、│ │ │每月20日) │ │
│ │ │7及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丙會│99.3.15 │46會(每│10,000元│內標 │每月15日在上│同上 │
│ │ 至 │3個月加 │ │ │開住處開標(│ │
│ │101.12.30 │開1次, │ │ │加標部分則為│ │
│ │ │即3、6、│ │ │每月30日) │ │
│ │ │9、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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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