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鍾明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定陸
上訴人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59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