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政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原告與被告千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1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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