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93號
再審原告 天廈第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肇摶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侯莉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 年度小上字第100 號第二審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7,467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