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48號
KSDV,102,補,1648,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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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盟工程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75,697元,應繳裁
  判費110,3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109,88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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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