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盟工程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75,697元,應繳裁
判費110,3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109,88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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