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35號
KSDV,102,補,1635,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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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世基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朱建忠
原告與被告林建雄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36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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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