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原告與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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