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3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訴訟代理人 温大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原告與被告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62,0
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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